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8條 法規: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受機場航空噪音影響之地區,應依航空站申報之等噪音線圖、實際監測紀錄、附近地形及土地使用情形,劃定公告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重新劃定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時,亦同。前項航空噪音防制區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前,應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公告後應每二年檢討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