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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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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10條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10條
法規: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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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航空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適當防制措施,以減低航空噪音影響:一、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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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單一航空噪音事件:以噪音計蒐集到單一航空噪音之有效時間及音量之過程。二、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
第4條
航空噪音防制區分為三級,其劃定原則如下: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一)具有供噴射飛機及螺旋槳飛機起降之航空站,且航空噪…
第5條
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之測定條件如下:一、測定時間: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
第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所在機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應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並運作…
第7條
前條自動監測設備之監測內容及監測紀錄格式依附錄二規定辦理。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受機場航空噪音影響之地區,應依航空站申報之等噪音線圖、實際監測紀錄、附近地形及土地使用情形,劃…
第9條
航空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適當防制措施,以減低航空噪音影響:一、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改善或汰換超過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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