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第9條 法規: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9條 依審驗辦法規定廢止合格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核可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