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一、違反第十條規定。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