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其他交通所產生之噪音,指下列所產生之交通噪音:一、前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道。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通系統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