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35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四章 附則 第35條 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