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30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三章 罰則 第30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自動監測設備者,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設置;屆期仍未設置者,按次處罰。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或航空噪音測定、申報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