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27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三章 罰則 第27條 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合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