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26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三章 罰則 第26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