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3條 中華民國航空器所有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