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 法規: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6條 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排放管道排氣含氧量以百分之十六為參考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