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法規: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5條 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一、粒料乾燥機。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