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法規: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3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瀝青拌合業藉由加熱乾燥砂石粒料與加熱呈液態之瀝青膠泥混拌生產瀝青混合料之工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