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三、獨資、合夥或法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