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9-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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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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