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車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二、老舊機車: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 第3條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三、獨資、合夥或法…
- 第4條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一、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於國內使用者,其補助…
- 第5條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以購車發票日期認定補助年度。申請補助者,各年度提出申請期…
- 第6條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金額如附表。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以…
- 第7條申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中華…
- 第8條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不同時,應檢具由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共同…
- 第9條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應依本辦法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予申請者。
- 第10條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應檢具計畫書一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交通部核發之電…
- 第11條申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者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前項虛偽不實情…
- 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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