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4條 法規: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本標準所稱熱風乾燥機,係指利用燃料燃燒之高溫氣體及大量空氣混合之熱氣流與含水份之物料直接接觸,以乾燥物料為目的之設備,其排氣含氧量為十三‧五%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熱風乾燥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