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條 法規: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前項所稱處理量係指單一焚化爐廢棄物一小時最高進料重量(不論乾或溼重),總處理量係指全廠各焚化爐處理量之總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