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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乾式製程及印刷製程之塗佈機烤爐、處理機烤爐及濕式製程之配料室、塗佈單元等之排氣中,二甲基甲醯胺之排放及揮發性有機物(不含二甲基甲醯胺)每月全廠之排放應符合下表規定之排放標準。
但排放管道排氣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達八十五%以上或以甲烷為計算基準之排放濃度三○○ppm以下者,不在此限。
┌─────┬─────┬─────────────┬────┐│適用對象│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施行日期│├─────┼─────┼─────────────┼────┤│八十六年十│二甲基甲醯│未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之│發布日││二月三十一│胺│排氣中二甲基甲醯胺總含量不│││日以前設立││得超過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之聚氨基甲││理者之二十%。
│││酸酯合成皮│││││製程││集氣處理之二甲基甲醯胺回收│││││率或去除效率九十%以上或二│││││甲基甲醯胺排放濃度二○ppm│││││以下。
│││├─────┼─────────────┼────┤││揮發性有機│全廠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發布日│││物(不含二│標準應符合一九○g/m2。
││││甲基甲醯胺├─────────────┼────┤││)│全廠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九十六年││││標準應符合一二○g/m2。
│一月一日│├─────┼─────┼─────────────┼────┤│八十七年一│二甲基甲醯│未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之│發布日││月一日以後│胺│排氣中二甲基甲醯胺總含量不│││設立之聚氨││得超過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基甲酸酯合││理者之二十%。
│││成皮製程│││││││集氣處理之二甲基甲醯胺回收│││││率或去除效率九十%以上或二│││││甲基甲醯胺排放濃度二○ppm│││││以下。
│││├─────┼─────────────┼────┤││發布日揮發│全廠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發布日│││性有機物(│標準應符合六五g/m2。
││││不含二甲基│││││甲醯胺)││││││││└─────┴─────┴─────────────┴────┘前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之計算,係以每月全廠之乾式製程塗佈、貼合程序、濕式塗佈再經乾式製程貼合程序及印刷製程程序所使用之揮發性有機物(不含二甲基甲醯胺)使用量,分別除以各製程程序產品產量(以面積表示)所得值之總和。
第二項之塗佈程序,係指利用刮刀或滾輪將聚氨基甲酸酯樹脂溶液均勻分布於離型紙、織布、不織布或皮革等基材上,經烘乾後,在其表面上形成聚氨酯膜之作業;貼合程序,係指以接著劑、滾輪及烘箱將兩種材質黏合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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