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條 法規: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