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
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