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法規: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引擎機組等發電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