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法規: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