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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法規: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5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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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標準適用於鉛二次冶煉操作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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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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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8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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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3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同。
第4條
本標準適用於鉛二次冶煉操作單元。
第6條
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方法。
第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
第8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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