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12條 法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2條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