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8條 法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或申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必要時得延長之。前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