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5條 法規: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5條 煉鋼電弧爐爐蓋,除加料期及出鋼期外,均不得打開。但於維修保養、停爐及故障期間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