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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第9條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9條
溴化甲烷之使用限於
檢疫
、裝運前處理或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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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溴化甲烷之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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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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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1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鍰外,必要時,並得廢止其進口、使用或轉讓許可。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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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溴化甲烷之製造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第4條
溴化甲烷之輸入、輸出以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限。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公告之國家或地區,得…
第5條
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當年度下半年與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
第6條
溴化甲烷進口及使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至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第7條
進口廠商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溴化甲烷進口許可文件,始得辦理輸入許可。
第8條
溴化甲烷之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許可。申請文件…
第10條
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申報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
第11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及使用溴化甲烷,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一、為緊急檢疫病蟲害者。二、…
第12條
申請溴化甲烷許可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鍰外,並得撤銷其許可。
第1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鍰外,必要時,並得廢止其進口、使用或轉讓許可。
第14條
違反第三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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