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溴化甲烷之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許可。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核發轉讓許可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