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0條 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申報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