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5-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及部門別評量指標,並分別納入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以利評估及檢視階段管制目標及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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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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