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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以下簡稱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第一階段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至一百零九年止,後續各階段…
- 第3條各階段管制目標應朝達成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加以訂定,其考量因素如下:一、承擔公平、共同但依各自能力有…
- 第4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之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及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各階段管制目標…
- 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及部門別評量指標,並分別納入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以利評估及檢視階段…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第三條所列因素,訂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原則及參數,並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
- 第8條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所屬部門進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對於經濟、能源、環境、社會等面向及其因應作為之衝擊影響評估…
-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階段管制目標及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時,應進行專家諮詢及舉辦公聽會,並作…
- 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每年彙整執行狀況報告時,應先依前一年能源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統計資料進行初步檢視,再於…
- 第11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階段管制目標時,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送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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