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補助對象有逾期未繳或積欠貸款本息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補助對象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本署不予補貼利息。補助對象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之案件,承貸銀行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並通知補助對象將積欠期間所補貼之利息返還本署。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尚未完成前,補助對象即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者,本署同意恢復補貼,惟積欠期間仍不予補貼,承貸銀行應通知補助對象將本署已撥補之利息返還。三、補助對象逾期繳款未達三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視同正常戶處理,本署仍予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