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9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九章 附則 第49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前設立之廢氣燃燒塔、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其施行日期依附表五規定。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