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法規: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5條 本標準各項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之十八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21-18C=————×Cs21-Os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