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條 法規: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一百公噸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