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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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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4條
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4條
法規:
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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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日起設立之污染源。二、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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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各項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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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一百公噸者,不在此限。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日起設立之污染源。二、既存污染源:指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
第5條
本標準各項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之十…
第6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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