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移動污染源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