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該設備或設備總成上標示明顯可見不易毀損之辨識號碼或型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