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移動污染源製造者或進口商於移動污染源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