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文件,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二輪車並依前條或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9-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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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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