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屬電動二輪車國內製造廠所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二輪車之補助資格;屬國內製造廠所屬經銷商所為者,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二輪車之補助資格;屬經銷商所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受理資格。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9-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