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
- 第3條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我國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其補助條件如下:一、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二行程機車報廢及回收且新購電動二輪車…
- 第4條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以購車發票日期為…
- 第5條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金額如附件一。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
- 第6條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
- 第7條申請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文件,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
- 第8條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應檢具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從事機車及其零件銷…
- 第9條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二行程機車車主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二行程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
- 第10條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淘汰二行程機車之補助款,應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第11條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應檢具補助資格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四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
-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執行新車抽驗,製造廠應予以配合,未配合或抽驗判定不合格者,廢止該…
- 第13條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屬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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