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氟氯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持有核配量之廠商,其貨品品名及數量有異動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