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條規定外,輸入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豁免用途之氟氯烴,供應廠商或使用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檢具下列內容及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豁免用途審核:
一、申請書。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設立之證明。
三、氟氯烴用途說明。
四、氟氯烴無法替代之原因說明。
五、需求量說明及佐證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月底前核定前項申請廠商之豁免用途輸入核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