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第4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但特定業別或設施另訂有戴奧辛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