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二章 設置許可證 第12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為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於經環境影響評估且具排放總量規定之區域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該區域管理單位核定之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