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6條 前條第三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其內容如下:一、每日固定污染源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之紀錄。二、每日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之紀錄。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