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排放標準中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