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