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2條 法規: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條 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